評:這是對病人有保障的好消息~不然都不知醫生開的事什麼藥!

更新日期:2009/04/05 12:2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明天將審查醫師法及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藥袋上應註明「警語或副作用」,以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雖然立法院已在2007年修訂藥師法第19條,明訂藥師於藥劑包裝上應記明「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等資訊,不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去年查核全台295家醫院、診所、藥局及中醫診所,仍有過半以上的藥袋未依法標示。

社環委員會將審查行政院提案的醫師法第14條及醫療法第66條修正草案,增列醫院、診所醫師必須在藥物包裝上載明「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資訊。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鑑於現行醫療法、醫師法及藥師法對於藥袋容器包裝載明事項有所差異,為了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才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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