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投保 死亡給付無法省遺產稅

 

工商時報/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整理2007.08.08


案例:紀女士於民國9210月時經業務人員介紹一保單,並以其紀女士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購買,其保費為150萬元、保額75萬、目標保費為零,後來紀女士於933月去世,紀女士的家屬(受益人)原以為可以省遺產稅額495千元,但最後還是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罰款。原因是重病期間投保,蓄意規劃避稅。
  

根據稅捐單位調查,紀女士於921023日以躉繳方式投保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並在933月去世,距其投保日期僅間隔5個月,且依該要保書所載,要保人(被繼承人)患有腦部腫瘤。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其對因重病而發生死亡之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其於重病期間投繳保費,按投保動機、時間、投保與事故發生之時程及健康狀況判斷,顯係蓄意規劃之脫法行為以規避遺產稅,不僅與保險之立法意旨不符,也與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有違。
  

雖然紀女士於購買保險時,依要保書告知事項為其罹有腦部腫瘤,於928月起至榮總門診電療中,是被保險人之生存風險高於常人,該保險契約顯非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之身體健康為風險評估,而給付保險金額訂立之保約,因為紀女士一次繳付保險費150萬元,但等紀女士死亡時,保單價值1344,914元,也較原繳納保費短少155千餘元,有違保險精神及社會常情。
  

另人身保險之精神,係為在經濟上相互扶持及公平的風險分擔,惟依該要保書所載,投資標的為新台幣貨幣帳戶及美元連動債券,稅捐單位發現該保單即為投資型保單,且投保金額75萬元,超額保險費150萬元,明顯違反保險精神。

因此,稅捐單位及法院都最後實質經濟事實論斷,將紀女士過去所給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遺產課核遺產稅,在法律上是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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